2015/03/16

委員名單


職位名稱
第十三屆幹事姓名
 
胡志健先生
副主席
何玉萍女士
陳綺霞副校長
 
蔡雪珍女士
黃瑛祖老師
 
莫秋葉女士
伍雲新女士
黃淑貞老師
 
陳麗芳女士
施綿綿老師
 
譚秀玲女士
陳鈺婷老師
 
陳露露女士
孫艷松老師
張萬寧老師

宗旨

  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緊密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互相配合,以收共同管教之效。 
  2. 藉家長之支持,以提高教育質素,並改善學生之福利。

家長教師會會章(2005年10月修訂)


1.    會名
本會定名稱「寶覺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名稱為「PO KOK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
本會設於香港將軍澳彩明街9號。

3.    宗旨
3.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緊密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互相配合,以收共同管教之效。
3.2    藉家長之支持,以提高教育質素,並改善學生之福利。

4.    會員
4.1    會籍
4.1.1    基本會員:由2003年度起,所有新入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基本會員』。有數名子弟在本校就讀者,其會員資格只作一會籍計算。
4.1.2    當然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4.1.3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貢獻而經執行委員會推薦者,均可為為「名譽會員」。
4.2    權利
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可享有選舉、被選、罷免、動議、和議、表決及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名譽會員則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4.3    義務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5.    會費
5.1    每位基本會員須付年費港幣40元正,由司庫發回正式收據。
5.2    所收款項將用作本會推行會務之經費。
5.3    凡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概不發還。
5.4    每年會費之調整得由執行委員會動議,交會員大會議決。
5.5    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6.    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授權執行委員會處理一切會務。
6.2    會議
6.2.1    週年會員大會
(1)    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財政報告及會務報告。
(2)    討論及通過重要之議案。
6.2.2    特別會員大會
修訂及通過會或特別動議。

7.    執行委員會
7.1    組織
7.1.1    執行委員會由委員十五人組成,包括家長八人及教師七人。
7.1.2    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7.2    權利
7.2.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7.2.2    由會員大會授權執行委員會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7.3    義務
本會委員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7.4    職位
7.4.1    主席一人        : 由家長委員出任。
7.4.2    副主席二人    : 其一為家長委員,另一為副校長。
7.4.3    秘書三人        : 由家長委員二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7.4.4    司庫二人        :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7.4.5    聯絡二人        :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7.4.6    康樂二人        :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7.4.7    總務三人        : 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二人出任。
7.5    職權
7.5.1    主席    :    (1) 召開及主持會議。
         (2) 監管及處理一切會務。
         (3) 負責推動及執行決議案。
7.5.2    副主席    :    (1)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2) 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權。
7.5.3    秘書    :    (1) 負責會議紀錄。
          (2) 處理文書工作及保管印章。
7.5.4    司庫    :    (1) 草擬本會全年財政預算。
(2)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在會員大會提交該財政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核數報告,以供全體會員省覽並通過。
(3) 確保本會財政經常維持收支平衡。
7.5.5    聯絡    :    負責本會之聯絡工作。
7.5.6    康樂    :    策劃本會之康樂活動。
7.5.7    總務    :    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7.6    任期
為期一年,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8.    會議常規
8.1    會議召開
8.1.1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舉行,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通告須於開會前十五日送交各會員。
8.1.2    特別會員大會可在至少三十名會員聯署向主席或副主席要求下召開。有關通告須於開會前十五日送各會員。
8.1.3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通告須於開會前七日送交各會員。
8.1.4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二次。
8.2    會議合法人數
8.2.1    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三十名會員,或當年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 (取其較少者為準)。
8.2.2    執行委員會法定出席人數不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一半。又其中家長委員不少於出席人數之一半。
8.2.3    流會後再行召開之續會,其出席人數即作當日合法人數計算。
8.3    流會及續會
8.3.1    會議須有主席及秘書始可進行。如主席在開會規定時間十分鐘後仍未出席,可由副主席代理。秘書如缺席可即席遴選會員,暫時代替。
8.3.2    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或無主席主持會議,則宣佈流會。是次會議須於十五日內再行召開。
8.3.3    於開會期間,遇有突發事故,主席在取得大多與會者同意時,可將會議延期。續會如在七日內進行,不必另行通知。如超過七日,則須依照召開會議之正常程序進行。
8.4    表決
8.4.1    一般議案表決時,每人一票,由多數票決定通過。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行使表決權以作決定。
8.4.2    除第13節及第14節有關解散及會章之修改外,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半數通過方可為議決。

9.    選舉
9.1      由現屆執行委員會選出委員七人,出任選舉委員會委員,組織及監察選舉事宜。
9.2      選舉委員會得邀請接受提名之會員為執行委員之候選人。
9.3      選舉委員會派發候選人資料予各會員,並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選出下屆之執行委
員之成員。 
9.4      得票最高之八位家長會員及七位校方委任之教師會員,將成為新一屆執行委員
會之成員。
9.5      如有家長委員出缺,由執行委員會邀請會員填補;如有教師委員出缺,由校長
  委任教師填補。

10  寶覺中學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10.1家長校董的職責
10.1.1家長校董
           10.1.1.1  出席「寶覺中學法團校董會」(以下簡稱校董會)會議。
           10.1.1.2  向校董會反映家長意見,並將校董會的有關議決,向家長匯報。
10.1.1.3  列席寶覺中學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家教會)會議。
10.1.1.4  通過本校及家教會向家長徵集意見及發布信息。

10.1.2 替代家長校董
10.1.2.1  當家長校董臨時未能執行職務時,其職務由替代家長校董替代。
10.1.2.2  當替代家長校董執行家長校董的職務時,其權責與家長校董相同。

10.2. 人數及任期
10.2.1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1名。
10.2.2任期由該學年由家長投票獲選、經校董會向教育局註冊起生效,至該學年終結,即八月三十一日止。

10.3     候選人資格
10.3.1 所有應屆在本校就讀的學生家長,包括父母或監護人,每家庭限1人參選。
10.3.2 非本校的在職教師。
10.3.3 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的規定(見附錄一)。
10.3.4 並非校董會另一界別的校董。

10.4 選舉程序
10.4.1選派選舉主任
10.4.1.1. 選派方法:由家教會推選選舉委員會,再由選舉委員互選選舉主任1名。
10.4.1.2 擔任選舉主任的條件:不能參選家長校董代表。
10.4.1.3 選舉主任的職責:主持有關選舉的會議、監察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
10.4.2 提名
10.4.2.1 提名程序:由選舉主任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選舉事項,包括:家長校董代表候選人的資格及職責、空缺的數目、提名的期限、投票的日期、點票的日期及地點、公布結果日期及有關資料,並隨信派發提名表格。
10.4.2.2 提名期限:由選舉委員會議定。
10.4.2.3 提名:每名家長均可提名本人參選。
10.4.2.4 若於截止日期後未有候選人的提名,選舉主任得再重新進行提名程序或延長提名的截止期限。

10.4.3 候選人
10.4.3.1 候選人可同時參選家教會的執行委員。
10.4.3.2 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交個人簡介,字數不少於100字。
10.4.4 投票人
10.4.4.1 所有應屆學生的家長均有投票資格。
10.4.4.2 每名家長不論在本校就讀子女的數目,只可投1票。

10.4.5 投票選舉
10.4.5.1 選舉主任向所有家長派發候選人的資料及簡介,並附選票。
10.4.5.2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舉行。
10.4.5.3 所有選票均應放入專設的投票箱內。
10.4.5.4 投票方法:
    家長親臨學校把選票放入投票箱投票
    經子女把選票交班主任老師放入投票箱

10.5點票
10.5.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及各候選人於開票當日見證點票的工作。
10.5.2 選舉主任、家教會主席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的見證工作。
10.5.3 選舉主任須監察點票的過程:
10.5.3.1 確保所有選票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10.5.3.2 遇有以下情況,宣布選票作廢:
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    選票經塗改或劃有其他符號
    選票上有令人可找出投票者身份的符號
   10.5.4 選舉工作結束,選舉主任須把所有選票以信封密封,並聯同家教會主席在信封上加簽。信封及選票須由家教會保存最少6個月。

10.6     選舉結果
10.6.1 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10.6.2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抽簽決定。

10.7 選舉後跟進
10.7.1 家教會須向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學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再由校董會向教育局申請註冊。
10.7.2    選舉主任須透過本校或家教會向家長公布結果。
10.7.3    落選的候選人可於選舉結果公布後的一星期內,以書面形式,並具列                     上訴理由,向家教會提出上訴。改選或重選,由家教會按情況議決並公布。
10.7.4    校董會若有充份理由,不接納家教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家教會須重組選舉委員會,重新進行有關的選舉工作。

10.8 填補空缺
10.8.1 若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在任內離職,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進行補選。
10.8.2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學年中離校,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

10.9 罷免
10.9.1 若當選之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未有履行職責或行為失當等,家長得10名家長聯署後,可具函向家教會提出罷免的動議。
10.9.2 家教會接函後,須知會校董會,並召開審議的會議。
10.9.3 若家教會通過罷免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議決,須書面通知校董會,由校董會審議是否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
10.9.4 若校董會通過罷免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議決,家教會須向家長公布,並重組選舉委員會,重新進行有關的選舉工作。

11. 罷免
遇有執行委員會委員失職,會員或執行委員會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決定是否罷免其職權。

12.  財政
12.1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須與財政年度相同。
12.2 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收入、政府津貼、捐款及籌款收入。
12.3 本會所收經費之用途如下:
(1)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支出。
(2)經常性之費用。
1.2.4所有支出均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
1.2.5執行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之全部款項,存放在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提取本會款項之支票均須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其中二人簽署,方屬有效,此二人中其一人必須為家長委員,另一為教師委員。
1.2.6本會須推選一位執行委員會委員負責審核由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

13. 解散
如須解散本會,須由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並得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方能生效,所有資產須由執行委員會贈予「寶覺中學」或慈善機構。

14. 會章之修改
14.1除第7.5.4(2)節、第10.6節及第12節外,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
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14.2秘書須向社團註冊處及教育局呈遞草章,並依據現行社團法例呈請批准。

15. 附則
15.1本會絕不干涉校政。
15.2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及教職員間之糾紛。
15.3本會之會務不應涉及任何政治或商業活動。


*** 完 ***